西双版纳市
政策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2023/12/14 5.2k 阅读 142 点赞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科学,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案,需召开理事会前10日以书面方式呈交秘书长;临时理事会会议议案,在召开临时理事会前5天呈交秘书长。

第九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十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经费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会议制度经2023年12月13日第1届第2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议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议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3年12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